惠州小金口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土资发[2006]149号)确定的征地保护标准面积类别和标准执行,青苗和地被补偿费执行附件应单独计算。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标准耕地42900元/亩(643500元/公顷),园林33000元/亩(495000元/公顷),森林13200元/亩(198000元/公顷),养殖水44553.3元/亩(668300元/公顷)。每亩补偿树的最大数量,应当根据科学计算的合理种植密度确定,超过每亩补偿树最大数量的部分不予补偿,未达到每亩最高补偿树数的,按实际补偿树数进行补偿。
如果没有明确的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或参考补偿标准,征地双方应根据经济作物的生长周期和生长状况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地上附着物中居民楼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宅基地和无宅基地两种安置方式给予。保留地内已安置宅基地的,房屋拆迁按重置价补偿;未安置宅基地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含被拆迁房屋地价)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补偿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耕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郊区蔬菜地征用补偿费,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菜地开发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向被安置人支付安置补助费或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经安置人员同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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