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认定挂靠的情况,包括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无产权联系,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认定挂靠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无产权联系,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无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法院如何判断建筑施工挂靠?
建筑施工挂靠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在判断建筑施工挂靠时,法院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1. 转包合同的存在:法院会查看是否存在转包合同,如果确实存在,则可以初步判断存在挂靠行为。
2. 实际施工情况:法院会查看实际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场地、施工人员、施工材料等,如果与转包合同相符,则可以进一步判断存在挂靠行为。
3. 利润分配:法院会查看利润分配情况,包括转包合同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等,如果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则可以初步判断存在挂靠行为。
4. 管理模式:法院会查看企业的管理模式,包括是否由转包企业对施工项目进行管理、是否对施工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等,如果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则可以初步判断存在挂靠行为。
5. 挂靠关系人:法院会查看挂靠关系人的情况,包括其与转包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关系等,如果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则可以初步判断存在挂靠行为。
如果上述因素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初步判断存在建筑施工挂靠行为。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建筑施工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不要存在挂靠行为。如果已经被发现存在挂靠行为,应该及时纠正,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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