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之后,男方有抚养女方这一重大且无可推卸的义务,然而,我们务必认识到,这个义务实际上应当被理解为相互的。以下即是针对该主题做出的详细解析与阐述:首先,当其中任何一方未能积极履行对扶养的承诺和义务时,需要提供物质供养照料的另一方,理应享有向对方提出支付扶养费用的法定权益。其次,当夫妇之间因为扶养问题产生纠纷时,他们有权通过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追索对方对自己应尽的扶养义务。再次,如果有人无视对自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而且这种行为表现得极其严重恶劣的话,那么他可能会构成我国法律所严令禁止的遗弃罪名,并因此而不得不承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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