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投资理财的可信度,营造手续齐全、实力雄厚的假象,吸引群众参与,不法分子往往会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合法经营形式掩饰违法行为。同时,还会以各种名目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失去理性判断,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签订投资或三方担保合同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2011年发生的盛归来案件中,盛归来担保公司让关联的房地产企业作为借款方,与集资群众借款担保合同,从而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二是以个人或企业借款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洛宁县张百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百成夫妇以名下经营电器商场需要流动性资金为名,长期“拆东墙,补西墙”,高息向身边人员和客户借款。三是以投资黄金并承诺到期回购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厚德黄金珠宝公司案件。发案企业与群众签订期限半年、一年不等实物黄金投资协议,投资的黄金由企业负责保管,承诺到期原价回购,并支付约定利息,以此来吸收群众资金。此外,还包括一些办理消费卡、投资汽车租赁、打着艺术品推广旗号以及利用P2P网贷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的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些形式都具备非法集资的四个认定要件,集资过程中都有利用个人账户转款以及修筑“资金池”的现象。
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措施有哪些?
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证监会从健全完善监管规则、完善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加强专项排查、加强防非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具体而言,证监会近年陆续出台了《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操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这些监管规则明确了具体责任,并对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在完善风险防范及处置机制方面,证监会强化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统筹各方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了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和“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等多项检查并明确了监管红线,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的风险监测和自律管理。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牵头开展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了私募基金风险排查和场外配资风险排查,并建立了多层次现场检查制度。目前已对近千家私募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共对8家私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对161家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立案稽查或者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的62家,基金业协会启动失联公示程序的27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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