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一般应当为一到三个月左右,基金仅能在这个期限内募集资金。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2、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3、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5、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6、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与公募基金面向大众投资者不同,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人群,包括机构和个人。其中个人投资私募基金必须达到100万的门槛。目前在我国,投资私募基金产品的基本是比较富有的个人和民企,像优质的机构投资者还是比较少的,这也说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还不成熟。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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