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不一定有义务还。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知情的可以不偿还,而由欠债的一方进行偿还。反之,如果该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当事人不知情,也要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方伪造夫妻债务该如何处理
1、首先需要搞清楚何谓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2、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措施: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发现一方离婚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可以请求多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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