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投诉途径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可以向当地住建局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视情况不同而进行维修养护,以及赔偿相关费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何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
认定房屋质量不合格如下:
1.未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
3.不具备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不具备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未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三、房屋质量不合格退房是否可以
我国法律对房屋质量问题导致退房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界定,我国法律暂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适用上有一些难度。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居住人的健康、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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