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完毕解除查封的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房产,在法定查封期限届满或者判决执行完毕后,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对房产予以解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债务已经清偿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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