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有三项职权。这些职能和权力可概括如下:
<1。投资经营决策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
股东会有权选择和决定非公司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有权更换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者委派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董事、监事,需要相应支付报酬。董事、监事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事项审批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工作报告审批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二是经营管理相关计划的审批权。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决算,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制定的,规定了公司的重大问题,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修改。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股东会还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他职权的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一般采取召开股东会作出决定的方式。但是,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不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应当在有关决定文件上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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