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吗
时间:2023-07-21 20:33:42 2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受保护。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三大类,有专利权还有著作权最后还有就是商标权。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作品的角色受著作权保护

作品的角色一般不受著作权保护,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一)形象应当具有完整性。

完整的虚构角色形象由外貌特征、形象特征、个性特征、姿态特征、声音特征等构成。由于这些综合特征的存在,虚构角色形象留给人们的印象应当是一个拟人化的、具有完整人格特征的整体形象。基于这一要求,纯美术作品或工艺品中的虚构角色,因不具备完整人物形象的上述要件而不能受到保护。

(二)形象应当具有独创性。

受保护的虚构角色形象应当是作者经过独立构思创造而成的,该角色的性格特征、外貌特征等均是作者赋予的。独创性并不要求是作者初创的,如果作者对已有的、进入公有领域的虚构人物形象进行再创作,使其新创作的角色形象有别于原有的人物形象,并脱离了原有人物形象的特征,而形成了与原有形象不同的风格特征,也可以作为虚构角色形象进行保护。

(三)形象应当广泛传播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著作权实施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独立创作完成,便享有著作权上的所有权利。但是虚构角色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作品,虚构角色的存在首先必须依赖于美术、影视、文学作品,只有借助于这些载体才能广泛传播。经传播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之后,虚构的角色形象才渐渐从作品中脱离出来,为公众所认可,取得名誉与声望,进而才能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才出现了形象商品化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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