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5]10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调研,着重研究《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取消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影响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执行使用规定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已被取消。鉴于该认定程序取消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领用对象的确认已经失去了依据,同意你局意见,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等文件中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全文5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