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纷争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亲自出庭参与诉讼,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情况来确定。
例如,假如原告方已经委托了律师代理其诉讼事务,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原告本身便无需亲身到场。
然而,若是涉及到婚姻相关的法律纠纷,当事人无疑是要出庭的,倘若未能按照法院传票要求履约出席,那么法院将会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拘传。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类案件尽管存在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代表服务的可能性,但除非具备无法自由表达个人意愿的特殊原因,否则当事人仍须自行出庭答辩。
确实因为上述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出庭的,必须向法院呈交载明自身立场和意见的书面声明。
此种所谓“特殊情况”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由于当事人的健康状况不佳,比如因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年事已高且体力匮乏、行动过程受到较大阻碍等;
2、受职业因素影响而无法离开现职岗位,或者远隔重洋身处异乡,身临其境参与庭审的确存在较大难度。
对于并不亲自出庭答辩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必须向法院递交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涉及财产分割事项等的书面意见。
此外,假如原、被告双方均未如期到达指定法庭并参与庭审,那么其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分别如下:
1、若原告私自不出庭,法院将视作其主动撤销该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原告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书之后,经过合法传唤,依然无故拒绝到庭参加审判,或者未经法庭允准中途擅自离场,可以视为原告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法院有权对其撤销起诉,并对被告方的反诉案件进行缺席审理。
”3、反之,若被告在接到法院开庭通知书之后,经过合法传唤,依旧置若罔闻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批准中途擅自离场,那么法院亦有权对其予以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全文8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