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9-01 13:00:16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离婚证的申报条件包括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地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必须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必须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且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经达成共识。

离婚证的申报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双方必须是真实自愿地解除婚姻关系;其次,双方必须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最后,双方必须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且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已经达成共识。

离 婚 条 件 是 什 么 ?

离婚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登记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离婚登记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2.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冷静期届满未申请离婚登记;

3.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不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密关系;

5. 没有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家庭感情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双方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持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登记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冷静期届满未申请离婚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配偶、无父母、子女等亲密关系、无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满足条件后,夫妻双方应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持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签名或捺印。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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