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合同”中的“大合同”一般是指制作方与明星的公司或工作室签的、合同金额较大;“小合同”是跟明星本人签的、合同金额相对较小。在征税对待上,二者有区别,两份合同都是可以见光的。
“阴阳合同”一般是制作方直接跟明星本人、或者其公司/工作室签署的金额不等的合同,合同主体是同一个,其中一份可以“见光”(小额、避税等目的),另一份不能“见光”(大额、真实交易金额),所以叫“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在税务、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真实的交易金额调整并确定纳税额,纳税人应承担补缴税款和税收滞纳金、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一、阴阳合同的效力及责任
1、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合同。
2、阴阳合同责任
首先,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限制
对于一笔交易,法律从两方面来调整,一方面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鼓励交易各方按自己的真实意思交易。最终以真实合同为依据,在阴阳合同效力上形成了两条对立的规范: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法院对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拷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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