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手后能否要求分房?一有妇之夫与年仅17岁的女友相恋,为此抛弃糟糠妻与小女友同居,其间两人购房登记在小女友名下。同居16年后,两人以分手告终,男子要求分割房产,遭拒后告上法院。1日,广州花都法院驳回男子诉求。
1990年,年仅17岁的陈某认识了30岁的刘某,尽管刘某已有家室,陈某仍然和他谈起了恋爱。1997年1月,刘某与妻子离婚,之后便和陈某开始了同居生活,半年后还生下了一个女儿。
据刘某回忆,2003年,他以陈某的名义在花都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他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7万余元,余下8.8万元房款则办理按揭。该房的房贷及装修款、物业费等都是由他一个人负担。
2013年,刘某发现陈某和其他男子交往,两人分手。刘某认为,两人同居期间所购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要求陈某归还,但遭到拒绝,为此告上法院。但陈某称,根据现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按揭合同显示,当时交首付的是自己,房屋银行的按揭也是自己还的。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房产所有者为陈某。现两人分手,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陈某的私有财产,遂驳回了刘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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