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有权住在公婆家吗
时间:2023-08-12 10:43:55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丧偶儿媳无权住在公婆家。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后果是一样的,男方已经去世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当立即解除,并且儿媳不是公婆的子女,是无权居住在公婆家的,如果公婆居住的房屋是儿子所有的,应当作出遗产处理,由父母和儿媳共同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儿媳就有权进行居住,否则就只能搬出。

丧偶儿媳可以继承公婆财产吗

事实上,不管作为儿媳是否丧偶,儿媳不是法定的赡养义务人,只有协助丈夫的赡养义务。

一旦丈夫先于公婆死亡,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丧偶儿媳对公婆的协助赡养义务即告解除,即使不尽赡养义务,也不违法。

不过,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继承对方的财产。

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体表现如下:

1、为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给公婆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资助;

2、为公婆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包括生活上的侍奉、照顾,如有病的护理、医疗,平日的吃、穿、起居等生活上的料理。

所以,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不在于提供生活来源,扶助日常生活也可以认定。

不过,为确认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实践中会综合尽义务时间的长短,跟其他继承人相比较确定。

若是可以认定丧偶儿媳是“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即可以按规定继承公婆的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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