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拍卖房有抵押怎么办
法院拍卖房有抵押办法是拍卖房屋所得的钱用于清偿抵押债务,如果有剩余的,归抵押人所有,如果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三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动产抵押登记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动产抵押,如果没有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是否需要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主张
抵押权是需要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行使期间中,期间的经过也属于抵押关系的法律事实部分。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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