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江海区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1:12:37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2初步设计文件已按《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水闸设计规范》(SL_265-2001)和《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的要求编制完成。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为经专家评审后的报批稿。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单位代表或非本人办理,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编制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9)》要求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按照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报告

加盖申请人公章、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申请人所在地政府部门批准的定员定岗及资金筹措文件,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提供3家及以上设备厂家的报价单,加盖厂家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设计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军事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提供通航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非必选内容,如有此项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回执》、《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XX工程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金瓯路28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七条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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