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的立案探查法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洗钱罪更偏向于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犯罪进行打击;
当行为人有意识地对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八类明确列出的法定上游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盖以及隐瞒其来源与价值的行为时,无论是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还是协助实物资产转换形态,或者是协助资金进行转移,甚至是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方式,都可以被视为构成了本罪名,应当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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