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洗钱罪的介绍人如何被判定有罪,需详尽考虑他们在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角色及其主观故意程度等诸多因素。
若此类介绍人已知晓他人正进行洗钱违法行为,却依然积极地为之穿针引线、举足轻重,进而推动洗钱活动顺利完成的话,他们很可能将被视为是洗钱罪行的同谋者。
在真实司法案件中,对介绍人作出何种判决则需依据他们所触及的具体行动以及这些行为的严重性与恶劣程度来决定相应的刑罚。
这类介绍人的行为可能涵盖了介绍双方相识、协助沟通洗钱的方法和途径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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