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货物出口许可证
办理对象:对外贸易经营者
办理依据:1、2001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00号公布《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07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6号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
5、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6、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公布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7、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55号公布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
8、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自2007年6月18日起对铟、钼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9、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5号
10、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07年第16号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11、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8号关于对部分汽车及配件编码调整的公告
12、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商配发([2007]359号)
办理费用:每份20元(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2004]商配财字33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2、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的出口批准文件;
3、年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1)《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2)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5、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6、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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