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认购协议后,仅在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出现根本性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成立的情况下,该方才需向对方全额返还两倍的定金。又或者,若房屋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的原因系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所致,那么收取定金的一方亦应将所得款项如数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