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非婚生育说明;(婚内生育不提供)
5.亲子鉴定证明;
6.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和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内生育不提供)
7.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内生育不提供)
8.《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二、防城港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婴儿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防城港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或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交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受理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告知受理结果。
4.对给予办理的,告知或出具办理结果。
5.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四、防城港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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