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申请,亦称呈请;
2.揭示财产迹象:
与执行程序中的环节有所区别,在保全阶段,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代为实施发掘债务方财产的工作,而需申请人自行揭示明确的财产迹象。
3.提供担保:
若法院认为必要,有权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申请人未能自主履行此规定,则保全申请将被驳回。
4.裁定审判结果:
如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须于48小时内作出决定,该决定一旦公布即刻产生法定效力,当事人对此裁决不得提出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在此期间,对裁定的执行过程并未停顿。
5.撤销保全指令:
若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需解除保全手段的情况,法院应迅速做出决定,撤销之前有关的保全指令。
6.赔偿责任:
若申请方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有误,使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导致财产损失,那么申请人应对此负起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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