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员工或者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是上述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用意外险代替。
农村医保意外险
1、门诊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2、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3、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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