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伤程度鉴定通常在患者出院后三个月内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与鉴定机构协商定出检验、鉴定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若超过三十日,则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损伤程度鉴定通常在患者出院后三个月内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与鉴定机构协商定出检验、鉴定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 通 事 故 伤 残 鉴 定 期 限 是 多 久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伤残等级确定残障赔偿金。而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伤残鉴定分为十个等级,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到轻度伤残,依次为一级至十级。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受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通知后,拒绝或者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或者拒绝或者阻碍伤残鉴定人进行伤残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减相应数额的残障赔偿金。
因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期限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而伤残鉴定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拒绝或阻碍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减相应数额的残障赔偿金。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期限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而伤残鉴定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医疗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拒绝或阻碍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减相应数额的残障赔偿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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