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非流动资产里,公允价不容易取得的,其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等。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指经营租赁)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持有时间)。
为什么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持有期间不得转回?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持有期间不得转回的原因如下:
1、企业测定固定资产减值后,价值再次回升的概率很低。固定资产通常认为是永久性的价值下跌;
2、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避免企业通过固定资产反复测试减值后又重新估算再增值,有调整、操控利润的嫌疑;
3、资产减值涉及的资产范围: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油气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和商誉等;
4、不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以后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则计提的减值可以转回;
5、资产减值不涉及的资产范围: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种情况称之为固定资产减值。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比较,两者之间较高者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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