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是中央预算的,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政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管束范围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明确和细化:一是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是细化了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范围。《实施条例》细化了政府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政府购买为了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的那部分服务,例如公车维修、加油、保险及公务印刷等;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更广,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例如养老、医疗、社工、慈善、法律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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