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管辖。
(一)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三原则
1、有利于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3.法院的承受能力
(二)关于诉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诉征收决定的案件与诉补偿决定的案件相对来说数量不多,但征收决定都是经由市县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的,而且都是当地的中心工作,一旦诉至法院,法院的压力都是巨大的。因此根据《征收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原来的房屋拆迁部门无权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原来的拆迁许可,拆迁补偿裁决的案件转变为诉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两类案件都有中院管辖。2014年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一律由中院管辖,未留任何可以变通的口子,这样有利于提高抗压能力,排除行政干扰,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三)关于其他征收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诉前置行政行为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前置行政行为指的是用地的规划,审批,等拆迁环节。前置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即起诉的被告不一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有关规定,被告不是县级政府的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前置行政行为是作出补偿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应当与征收决定案件合并审理,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便于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应当由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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