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至第18条的规定,简易程序何时可适用于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规定一般如下: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下列交通事故采用简易程序:
1,附本法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失赔偿;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及时向交通部门报告。)ic值班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双方应先离开现场,然后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应立即离开现场,或双方未经协商达成协议而自行离开现场。受害人认为伤害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只要发生伤亡事故,无论是轻伤还是非轻伤,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必须向警方报告。但是,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如果发生轻伤,双方对事实或原因没有争议,可以由双方自行解决,无需报警。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仅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处理程序。事故现场处理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离开现场的,交警应当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辆牌照号、保险凭证号、事故表、碰撞地点等由当事人签字,并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应当强制撤离。根据当事人过错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定事故现场处理的总结程序。双方自行离开现场后,协商不成赔偿协议报警的简单处理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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