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基础。实际上,刑法的谦抑性才是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根基,而且这种保护不仅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还针对普通的社会公众。刑法对社会的保护,只有通过以下的方式来进行,即保护公共和平秩序,同时尊重个人的行为自由,反对非法强制,根据公正原则对严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刑法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是立法者的最后手段。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下,立法上对犯罪圈的划定已经是一个人权保障的过程。因而,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而言,保证以一种公正而受尊重的方式实现立法已经规划的人权保障内容,就是程序法所需要完成的任务,也是刑事法治逻辑展开的应然之义。因为,在自己的权益面临威胁时,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利益被剥夺的实际结果,而且也重视自己被对待的方式;在不幸的结果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们可能更加注意自己是否受到了公正、人道的对待。具体到国家适用刑法惩罚犯罪而言,人权保障需要从制度和观念两个方面着手。
从制度的角度而言,人权保障主要是增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防御地位,平衡被告方与追诉方的实力对比。从新刑诉法修订以来,中国刑事审判普通程序的改革一直朝着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强化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方向迈进。
在近期的刑事司法改革中,以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确立排除非法证据规则为核心的各项制度设计,都是保障控辩双方有效对抗的努力。而且,按照一些学者的设想,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全面贯彻无罪推定的理念,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的在场权,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建立口供自愿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还有一些学者明确主张按照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确立沉默权制度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这些制度设计建立在无罪推定的司法哲学基础之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获得与国家追诉机关相匹敌的防御能力,而且在防御的过程中,不仅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人身自由,还能够保障自己的个人隐私、财产甚至人格尊严。
从观念的角度而言,刑事法治展开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仅仅依靠制度设计还不能充分的实现,必须诉诸观念上的革新。原因在于,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追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进行追责,追诉机关的立场决定了其存在着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强烈冲动。因此,除了在制度设计方面加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防御地位对抗这种冲动以外,追诉机关还应当从观念上有所改变。
其一,遵循刑法作为司法法的品质,不仅重视其政策性目的,还要重视其生活性目的。要重视刑事司法在塑造刑法生活过程中的意义,如果没有多方主体包括国家、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及背后大众的互动,势必很难形成刑法生活,继而,社会秩序的形成以及人权保障就是空中楼阁。
其二,追诉机关要承认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评价所处的必然无知状态,以必然无知为认识论进路允许并保护辩方的充分辩护,同时承认每种司法体制都会出错,这样才能真正的尊重辩方的防御地位,切实保障其人权。同时,充分发挥法庭审判的作用,通过审判以及辩方的充分辩护,从必然无知逐渐达到获知案件真相并正确适用刑法进而完成刑法任务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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