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负主责应按事故双方要按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即机动车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非机动车赔偿机动车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双方的损失数额,然后双方分别向对方赔偿自己应负担比例的损失。
不过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先由交强险在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非机动车方的损失,超过限额的损失,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电瓶车是机动车无证驾驶出车祸负主责
什邡交警认为该电瓶车重量超过40公斤、无脚踏装置且轮胎宽度>54mm,应认定为机动车
由于工伤和意外保险均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致身亡列为免责条款,死者家属不满认定已申请行政复议
德阳市公安局正式受理此行政复议,将于30天内作出答复
骑电瓶车出车祸身亡
三条依据申请复议
去年12月15日清晨,什邡市105省道上发生一起电瓶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骑电瓶车上班的曾XX当场身亡。交警的事故认定将曾XX所骑的电瓶车认定为机动车,并认为曾XX无驾驶执照、未戴安全头盔、未靠右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认定,让曾XX的家人在工伤索赔和意外保险索赔中遭遇尴尬,因为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免责条款。事后,曾XX的儿子曾超向德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明明骑的是电瓶车,怎么就成了机动车了呢昨日,德阳市公安局正式受理此行政复议,将于30天内作出答复。
骑电瓶车出车祸身亡
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机动车
2009年12月15日清晨7点过,49岁的什邡市玉马村村民曾XX像往常一样骑电瓶车外出上班。在行至105省道往马井方向时,与相向而来的黄开明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强大的撞击力,让曾XX人车分离,当场倒地,而骑摩托车的黄开明只是面部有点擦伤。待120赶到现场时,曾XX已经停止了呼吸。
事故发生后,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进行了现场勘测和调查,并于今年1月7日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警方认定曾XX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且未实行右侧通行。黄开明驾驶定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曾XX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开明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条依据
交警认定电瓶车是机动车
拿到事故认定后,曾XX的家人表示出了强烈的质疑。电瓶车是2007年在专卖店买的,没人跟我们说过骑电瓶车还要考驾照。曾XX的儿子曾超认为,满大街都是骑电瓶车的,带头盔的基本没有。
作为处理曾XX交通事故的民警,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陈X警官1月2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认定曾XX所骑电瓶车是机动车的依据有三条。我们依据的是199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而曾XX所骑的电瓶车均不符合此标准,因此我们将其认定为机动车。同时陈警官还出示了一份由绵竹西南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竹安检(2009)第1972号《交通事故车辆属性检验鉴定书》,该报告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指出:检验时该车不符合GB17761-1999的项目有:
(1)无人力骑行装置;
(2)前/后轮胎宽度>54mm;
(3)整车质量大于40kg。
申请复议
满大街都是为什么偏管我这辆
更令曾家人不安的是,由于事故认定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工伤赔付和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相关条款中,均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身亡的,列为免责条款。现在工厂也不认工伤,保险公司也拒绝赔偿。曾超告诉记者,父亲出事前曾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在看到事故认定后,就直接拒绝赔偿。
为了要一个说法,曾超日前正式向德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昨日,曾超收到了德阳市公安局邮寄过来的受理通知书。满大街跑的电瓶车,没有几辆是符合交警队认定的标准的,你们为什么出事前不去管,出了事后就告诉我们是机动车为什么不去管理卖电瓶车的商店和厂家拿着复议受理通知书,曾超质问办案民警。陈X警官承认,目前是没有对未持有执照而驾驶超标电瓶车的驾驶员进行处罚,不过他明确指出:之前我们已经处理过一些类似案件了,一旦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肯定将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记者调查
合乎标准的电瓶车没几辆
昨日,记者来到有什邡电瓶车一条街之称的利民路,街道两旁开满了电瓶车的专卖店。见有客人上门,玫瑰之约的营业员很热情地介绍,肯定能跑到40码,速度快得很。在找到一辆和曾超父亲外形相似的电瓶车后,营业员说骑这个车肯定不得要驾照,是电瓶车的嘛,又不是机动车。而后,记者来到上海奇蕾电瓶车专卖店,该店主更是找出了一辆比摩托还剽悍的电瓶车,这车跑个五六十码一点儿问题都没有。记者问这样大型号的电瓶车要不要考驾照,店主很坚定地说:这是电瓶车,随便骑,如果有交警抓你,你把车推来我退钱给你。而在什邡街头,记者随即对10名骑电瓶车的市民进行调查,结果10名车主都明确回答自己并没有驾照,电瓶车跑个20码以上是很正常的事情。
而在成都街头,类型情形也在上演。记者在双桥子家乐福附近的电瓶车一条街上看到,不符合标准的电瓶车每个店都有,肯定不得要驾照,如果太重了,上牌的时候把配件都给你取下来就是了。一店主告诉记者,现在这个市场很混乱,如果真按1999年标准生产电瓶车,可能都卖不动,现在商家生产的都不符合标准,都是迎合市场的需求生产。
据了解,2009年岁末,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出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定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该国标明确规定重量40公斤以上、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不过记者昨日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看到,国标委通过通知的形式指出,该国标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同时通知指出将加快1999年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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