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质权和抵押权的定义及其特点。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该段内容还比较了抵押权与质押权的优缺点,指出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更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首先,抵押权比质押更简便易行,质押要交付质押物,质权人要对质押物妥善保管,这样无形就增加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而抵押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其次,抵押区别于保证。保证所以成立靠的是保证人的信誉和经济状况,但信誉和经济状况存在可变性,一旦保证人经济状况恶化,这样便不足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的权益有可能无法实现,而抵押则消除了债权人的这种顾虑,因此抵押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动 产 质 权 与 权 利 质 权 有 什 么 不 同 ?
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虽然它们都涉及到了动产的质押。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而权利质权则是指债务人将其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具体来说,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动产作为担保,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而权利质权则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拥有的权利作为担保,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此外,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也存在差异。动产质权需要债务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一定的质押金。而权利质权则是由债务人将其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一定的担保金。
总之,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虽然都涉及到了动产的质押,但它们在设立、转让和消灭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虽然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存在的。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权利质权或动产质权,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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