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与抵押权的权利主体不同
时间:2023-07-08 11:05:34 1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抵押权的性质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权,是一种房地产权。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维持占有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生效要件不同:由于与土地关系密切,权利抵押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对于权利抵押,我国实行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未经登记不会产生抵押果。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押物,足以限制出质人对质押物的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占有而不是登记为权利质押的成立要件;

3、债权保全方式不同:在抵押中,由于抵押权人不实际占有抵押物,如果抵押物价值的降低对债权人的利益有害,债权人有权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抵押权人也享有抵押权人的权利。与权利抵押权人相比,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更加灵活和主动;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权利质押权人占有质物时,有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留置质物;质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转质。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顺序是什么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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