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报销;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其上年医疗费实际支出数或前三年医疗费支出平均
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报销;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其上年医疗费实际支出数或前三年医疗费支出平均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由原资金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医疗费,实行统筹使用,单独管理。管理机构应按照“以支定收、以收定支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3、资金筹集渠道:
(1)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享受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按统筹地(市)规定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划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其他单位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按统筹地(市)规定标准,由单位缴纳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破产、倒闭以及解散等终止的企业,应从资产(包括土地)和其他财产转让、拍卖收入中,按所在统筹地(市)上年度核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的规定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费。以后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县及县以上财政负担。
(4)承包、租赁、兼并、合资、股份制、份立、嫁接等改制企业,企业要在改制的同时,提出切实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的措施,改制的企业法人要承担该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政策规定缴纳的医疗费。
4、各统筹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放专用的医疗证(卡),并可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凭证(卡)就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进行管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自付。
5、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6、各统筹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杜绝浪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的审计。
参见:关于印发《福建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33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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