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降低旅行服务标准,在旅游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拼团、转团。
所谓“拼团”、“转团”,是一家旅行社将其接待旅游者的义务委托给另一家旅行社实施,这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活动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也是旅行社经营的一种行业惯例。
但为了避免在业务委托中发生不规范的做法,本条例明确规定旅游业务委托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旅行社应当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二是旅行社应当就委托行为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三是旅行社应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也就是说,当旅游者在一家旅行社报名时,旅行社接待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并在合同中注明将拼入旅行社的名称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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