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依法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亦享有对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未获得行驶资格证书或未能获取与之相匹配的驾驶资质,从而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的,若当事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适当支持;倘若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之内向加害行为人提出追偿权主张,那么人民法院同样应当给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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