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刹车失灵,乘客跳楼身亡,车辆停靠公司负责
时间:2023-05-31 20:25:42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卡车在路上刹车失灵,乘客吓得跳下车。结果,他摔倒在地,受伤后不治身亡。办案过程中,死者家属与货车司机发生纠纷:货车司机是否负有责任,还是旅客本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是“机上乘客”还是“第三者”?3月25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责任险(旅客)范围内赔偿1万元,车主郭某负责,一位车主与货车司机李某连带赔偿57万元。2015年1月22日,李某驾驶中型自卸车带周某将速生桉树从上思县南坪乡运往县城方向。当他到达岔路口时,李某驾驶的货车制动性能差,刹车失灵,导致驾驶遇险。周某为躲避危险从副驾驶座位跳下,摔倒在地受伤,但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此外,经查,涉案车辆牌照的登记车主为广西某物流公司,关联人为郭某。这辆车由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事故中有过错行为,但被害人周某因车辆刹车失灵,在交通事故即将发生时跳地死亡,属于过度避险行为,还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周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郭某、物流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周某的家属不服,上诉称,周某在事故发生前在被保险车辆上,但在事故发生时他在被保险车辆下,应认定为“第三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不当,《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被上诉人的保险公司辩称,周某是车上的人。他在车有危险的时候跳了起来,摔倒在地,没有被车撞到,也没有被车轧到,所以他不应该被视为“第三者”。经审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对事故负有责任,周某不负责任。李某上路行驶前未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未履行注意维护义务,造成危险。周某选择跳楼避险,其行为基于以下原因:普通理性人在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属于紧急避险,且不超过必要限度。周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周某从副驾驶座位上跳下,属于非正常下车。下车后,他没有被肇事车辆撞倒或碾压。他仍然是车辆的一员,不应被认定为“第三人”,即他不是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人保险范围内的索赔对象。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责任险(旅客)范围内赔偿1万元,超出保险限额57万元的部分由物流公司郭某、李某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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