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归属谁所有
时间:2024-02-17 21:21:03 4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土地经营权归属谁所有

土地经营权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土地所有权来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则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则由相应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经营、管理。

3.对于已经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履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土地经营权获取方式

土地经营权的获取主要有继承、没收、国有化和征用四种方式。

1.在国有土地中,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依法开发利用者则享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则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对于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也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但需要注意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权属与利用保护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政府处理。

2.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而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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