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应根据当事人所造成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间接性关联以及这些违章行为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界定他们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若关联性成立,则违法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双方人员无过错或仅存在轻微的误操作,且这种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与结果未产生直接影响,那么他们将不被要求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搜集与调查研究等环节的结果,以及相关的实验室检验、评估鉴定结论等,迅速出具正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唯一合法证据。这份认定书的内容必须涵盖交通事故的基本诱因、原因经过和涉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并应及时给予各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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