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丈夫在婚姻持续期间所衍生的欠款系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形成,则一般情况下,其配偶即为妻子将被要求共同负担偿还责任。
然而,假如女方能证实行使该债务的主体仅限于其丈夫自身,同时并未将之投入到家庭共享或者联合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又或是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笔负债超越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便无需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在离婚之后,倘若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双方仍然需要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若是确定为男方的个人债务,那就应当由男方独立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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