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谋取利益,未经业主同意或者通过与他人的关系,将工程分包出去,按照自己的佣金比例获得一定的利润;在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问题上,分包商不理他们。这种行为必然使二手承包商在工程造价中获取利润,导致做工粗劣、质量低劣。
2。联营企业的私营分包
这些分包企业大多隶属于其他大型建筑企业。当他们加入时,他们已经支付了一部分加入的费用。他们拿到工程后,由于施工能力不达标,就转手给别人了。这种转包行为比企业转包更隐蔽。
3。未按规定履行分包、分包手续
部分施工企业因与当地群众矛盾尖锐,不能在短时间内协调解决,或施工条件突然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决定将施工合同中必须分包或允许分包的工程分包给他人,但未按约定报请业主批准,未办理有关分包或分包手续的,更不用说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了。
4。一些施工企业将该项目视为直接转包的私有土地。在项目招标中,中标企业的招标文件中已经说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项目的主体和重点工作不是转包或者非法转包,而是中标企业私自转包给他人,不管分包给谁,资质如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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