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循的准则是: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以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十一)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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