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翻唱他人创作的音乐作品时,若此类活动仅属于公益性质且未经公开收费或给予表演者报酬,那么则无需得到原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同意或者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然而,倘若这种行为是以商业目的为主导,比如在商业比赛中进行演唱并且通过电视直播、拍摄等方式进行宣传,那么便构成了侵权行为。同样地,在酒吧等场所进行演唱以及将翻唱视频上传至互联网等行为,也都有可能触及到侵权问题。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涵盖了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多种形式。而著作权则包含了以下几项重要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全文4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