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检查评估我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根据建设部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如下评估方案。
一、检查评估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检查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专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等情况。
(二)自查自纠情况:主要检查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深入调查摸底,查找出单位与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纠正的措施、成效等情况。
(三)查处案件情况:主要检查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拓宽案件来源,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排查案件线索,查处案件等情况。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主要检查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宣传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部署,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社会环境,清理文件、修订管理规定,制定整改措施,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等情况。
二、检查评估标准
检查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总体工作基础分满分为100分,分四个大项即组织领导、自查自纠、查处案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每个大项基础分为25分。每个大项设若干子项,每个子项达到要求的给基础分,达不到要求的减分或不给分。在部分子项中设定加分条件。具体检查评估标准见附表。
检查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总体工作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80分的为不合格。每个大项得分在23分以上的为合格,20分以上不满23分的为基本合格,不满20分的为不合格(以上均含本数)。
经检查评估,总体工作评估合格或基本合格,但某个大项不合格的,必须对该项工作进行补课;总体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必须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补课.
三、检查评估方法
检查评估实行单位自评、部门检查和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重点抽查相结合,分级负责,逐级检查。
单位自评: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对照具体检查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评情况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当地主管(监管)部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或者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审查。
部门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监管)部门对主管或监管的行业和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定。实行行业指导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本部门的自评和本行业的检查评估情况报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并报上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重点抽查:省建设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织对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抽查,对其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抽查情况上报。
部门检查、重点抽查,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评估时间
检查评估时间安排在2007年5月下旬至2007年7月。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工作在6月15日前完成,并将检查评估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从6月15日起组织人员到各地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在全省建设系统检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专题向建设部和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自评工作。各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检查评估工作按时完成,并取得实效。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本级主管(监管)部门或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责成其进行补课,限期整改。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落实不好或在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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