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拟推:中小板小额融资豁免
一直以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着再融资难的问题,专家学者们也认为,长期停止再融资对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非常不利。
一方面股市承受能力有限,客观上不允许大面积新股发行和再融资,另一反面确实需要资金注入的企业苦于融资无门。在这种背景下,深交所正在酝酿一场融资方式的大变革,首先获益的就是深圳挂牌的中小板企业。
深交所日前提出建议:中小企业板股票再融资应该以小额融资豁免为重点,简化融资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采用保荐人制度,保荐机构的工作受到保荐家数的限制,故其往往更愿意运作大公司的项目。而中小企业板由于股本普遍偏小,再融资的相对成本非常高昂,保荐难、审批难一直困扰着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
对于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深交所的建议如同久旱逢甘霖。该建议提出了发行金额不应高于3500万元,可以采用小额公开发行和小额不公开发行两种形式,如果采用公开发行,可在发行前一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如果没有异议,一个月后发行许可自动生效。如果采用不公开发行,无需向证监会申请,只需在发行后向证监会备案即可,但认购对象只能是机构投资者。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是对中小企业板的又一个创新,对于主板上市公司高成本、大规模的再融资项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往往难以承受。如果真的能够推出面向中小企业板的低成本小额再融资功能,这将极大地推动中小企业板的再融资欲望,从而给其带来生机,也带来希望,对中小企业板的股票是一大利好。
也有人对该方案并不看好,资深市场人士顾中曙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小板实施小额融资豁免非常不现实,证券市场不管什么事情都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不经审批先斩后奏肯定是不可以的,这样将给市场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也给投资人带来极大的风险。
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小额融资豁免非常容易产生寻租空间,从而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顾中曙对此表示,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管理者,想让他们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管保障,这需要投资者、管理层、立法、执法部门长期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对于小额融资豁免,监管层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利益纠葛建立预警机制,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落到实处。
中国证监会关于再融资相关政策条文一览
时间发布政策1999年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2001年3月28日发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2年6月21日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小额再融资豁免应缓行
深交所欲活跃中小企业板,向管理层谏言,实施小额融资豁免。表面上看此举合情合理,但是效率和公平往往难以平衡,一味地强调再融资效率,很可能会考验市场的公平根基。
首先,小额融资豁免极易滋生寻租空间,中小板企业大多处于创业期,有些公司可能默默无闻,有些公司可能会出现爆炸性的增长。假如某企业已经实现了快速增长,而市场股票也被投资者牢牢持有,利益集团预计无法从二级市场拿到足够的筹码,或者如果强行买入可能导致成本过高。利益集团可以与上市公司勾结,通过小额再融资拿到大量的筹码,强占其他投资者的应得收益,导致市场出现明显的不公平,让其他投资者投资正确也得不到足够的收益。
其次,如果某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而外界尚不知情,该企业可以通过小额公开发行迅速筹集资金。然后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然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留给其他投资者一个烂摊子,自己脱身而出。这样将导致投资者承担远高于自己应该承担的巨额风险。
再次,如果该政策在深圳中小板率先试点,主板的小盘股票是否应同步实行小额融资豁免呢?主板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高于中小企业板企业,再融资时却要经历严格的审批,同为A股挂牌企业,相关部门却厚此薄彼,显然有失公允。
最后,中小企业板本身就因为企业规模较小,相对来说投资风险更大,这样的情况下再融资的审批本身就应该更严格,现在反倒对再融资大面积放行,对投资者也是一种不公平。
建议:中小板小额再融资豁免应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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