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用人的担保可靠性低,且不易寻觅;而传统的物的担保,提供起来却不切实际,如为分期付款买电视机而将房产抵押,或将其他动产交付出卖人质押,显然不合适。于是出卖人另辟蹊径,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既不必求助于人,又不用借助他物,而直接用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做担保,对当事人来说既简便了手续,又达到了目的,同时不会因为手续繁琐而减少消费者。
从微观上来讲,所有权保留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担保出卖人的货款债权,在实际功能方面,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时,出卖人可解除合同或取回标的物。在买受人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出卖人的债权可以受到更好的保护,如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
从宏观上来讲,所有权保留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出卖人的债权得到了保障,就可以以分期付款方式大量出售商品,而分期付款方式又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这对于扩大生产,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意义不可估量。
由此可见,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最为完美的担保制度;分期付款买卖的盛行,离不开所有权保留制度。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是哪些?
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其转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即可转移物的所有权。但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因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特别的手续,出卖人应依约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的登记等有关的过户手续,并交付相关的产权证明给买受人。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若当事人有此约定,则虽将交付标的物也不转移所有权。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因此,在买卖的标的物为知识产权的载体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仅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不负有转移知识产权的义务,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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