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再审程序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3-03-01 09:12:25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总的来说,启动再审程序需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由谁启动,也就是启动主体,二是期限,再次就是再审事由,以及应向谁申请这几个问题。目前,在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再审、申诉都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法院可以提审或指令再审、法院院长可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等,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于再审期限问题,只有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对当事人提出行政、刑事申诉法律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另外,法律对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也无明确的期限限制。在启动再审程序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以民诉法为例,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是期限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向谁申请的规定。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申请事由的规定,非常详细。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是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再审申请人未主张的事由是不予审查的。因此,民诉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一定要注意且很好的运用,否则很有可能申请被裁定驳回,法院不启动再审程序。此外,要特别注意第

(五)款:“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这一款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对当事人有利。在实践中,法院经常会因工作量大或其它因素,在一审或二审中当事人书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下,都有可能不履行此项职责。当事人如果认为因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取证,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最终导致已方举证不利而败诉,那么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就可将此条作为申请事由之一。所以,当事人要擅用此条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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