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因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民事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此解释出台之后,很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认为只要是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纠纷,患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此种是理解是片面地、错误地。
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什么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特殊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
这是指按照一般举证规则,原本应该由坚持该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但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据,那么就推定对方主张的事实成立。这种往往存在于一方当事人由于特定的身份、职责和岗位要求而对某事实的举证占据主动优势地位,为了弥补提出该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的现实举证困难和不公平后果,法律才有此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便只存在于机动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中。如果
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因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行人、非机动车一方也并不是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对于其他需要举证的,如自身受损程度、求偿数额等有关证据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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