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住房制度改革中军地交叉住房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办发[1992]3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直通知如下:
一、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有补贴的,凭产权管理单位的证明,由其工作单位发给。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的租金标准交租,住房补贴由其所在单位凭军产房管理单位的证明发给。对军人家庭成员中与军人同使军产房的地方职工,是否发给使房补贴,地方应视同住地方公房的情况确定。
二、地方的住房补贴资金,在房改方案实施前,暂从单位现有住房资金或自有资金中列支,房改方案实施后,应按方案有关规定列支。
三、当军地交叉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地方和军队应及时互相通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各级政府和当地驻军在房改方案实施中,要加强联系,互相支持、配合,并将此纳入“双拥”工作的内容。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驻军处理互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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